服务对象 |
1、派遣人员。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被派遣到丹麦领土上为该雇主工作的人员; 2、在航海船舶和航空器上受雇人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及通常居住的中国领土上,被派遣到悬挂丹麦国旗的航海船舶上的受雇人员;受雇于企业总部在中国的航空器上的管理人员或机组成员; 3、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中国驻丹麦外交和领事机构工作人员(简称外交雇员); 4、政府或公共机构受雇人员。指受雇于中国中央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被派到丹麦工作的人员; 5、在丹麦领土上受雇的中国国民。且其雇佣期限不超过6个月,或属于培训项目或教育项目类雇佣且不超过18个月; 6、例外。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根据特定人员或人群的申请做例外处理,条件是所涉及人员已在一国参保。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第三部分第九条 实施安排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丹麦王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第四条 参保证明书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中丹社会保障协定的通知》;第二部分(一)中方在丹人员办理免缴相关社会保险费证明的流程 |
受理单位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际合作处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9:00-11:00 14:00-16:30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8号皇城国际B座 |
办理材料 | 本填写《根据中丹社会保障协定出具的参保证明申请表》,下载链接:/SYrlzyhshbzb/fwyd/bgxz/201606/t20160614_241780.html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2、申请人或代理人持填写后的《申请表》(一式3份)交由参保地所在地(省、市、县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办机构在审核其参保情况无误后,加盖印章; 3、申请人或代理人将盖章后的《申请表》(原件1份)及回邮信息(地址、电话、联系人、邮编等)通过快递或挂号方式邮寄至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际合作处; 4、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国际合作处审核申请,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回寄《参保证明》。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010-89946777 |
监督投诉 | 010-899467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