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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接收

  • 发布日期:2018-11-19
  • 文章来源:人社部人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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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事项:

档案接收

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提供人事档案的接收存档服务。

服务对象: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

2.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

3.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

4.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6.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

7.其他流动人员。

★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2.《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第二章第七条: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申请材料:

个人委托存档:

存档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本人书面授权委托书、本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委托集体存档:

1.存档(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2.劳动合同或录用手续;

3.单位介绍信。

办理流程:

1.存档(经办)人员提交申请材料;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符合要求的,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发放《流动人员登记表》;

3.存档人员回原存档单位办理转档手续;

4.将档案转递通知单、档案、《流动人员登记表》和单位介绍信一并交回人才中心;

5.工作人员审核档案,符合存档要求的,办理存档手续;

6.工作人员为存档人员开具存档证明。

★对档案中缺少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做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档案管理单位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

办理方式:现场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结果送达:当场送达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6:30

办理单位:全国人才流动中心

办理地点:

和平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

西三环办公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国际财经中心四层

咨询方式:68522180(西三环办公区),84209173(和平里办公区)

监督投诉:68709320(西三环办公区),84209186(和平里办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