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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12                               打印本页
 人社部发〔201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后,各地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根据国务院第189次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积极、自主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范围,除按照《指导意见》明确的试点城市外,其他城市至少选择1家公立医院开展薪酬制度改革试点。 

二、关于试点时间

新纳入试点的城市自发文之日起组织开展试点,为期1年。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及时按照《指导意见》制定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于2018年1月底前报四部门备案。

(二)试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深入研究和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试点任务。

(三)试点地区要加强指导,鼓励试点医院积极探索,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推动建立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