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D公司是本市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最近,接到了旧区改造的业务,需要搭建一批简易房屋作为临时的办公场所。为此,D公司专门从劳务市场招用了一批装修工人来完成这项工作。双方签订为期60天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为7500元,试用期为5天。如果到期按时完工,D公司会额外支付每位工人1500元奖金。请问:D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答:不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虽然D公司支付装修工人的劳动报酬不低,且按期完成还会另行支付奖金,但双方签订的是为期60天的短期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设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D公司在用工前想要了解装修工人的技术水平,可在招用环节安排相关测试,而非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