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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定为《离职证明》?

 

发布时间:2022-12-06文章来源:(河南省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河南省社会保障卡服务中心))

  咨询:劳动者多次要求企业开具《离职证明》,企业以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由拒不开具《离职证明》,请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否可以认定为《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离职证明》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的文书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认定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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