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王志强解读《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
时 间:2023-10-25
嘉 宾: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 王志强
主 题: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王志强解读《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
时 间:2023-10-25
嘉 宾:人社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 王志强
王志强:一是落实党中央要求。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基层社会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今年9月在浙江调研时强调,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关系治理领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阵地。出台《通知》,有利于推动基层调解组织更好履行“抓前端、治未病”职责,夯实劳动关系治理基础,更好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是满足人民群众维权需求。近年来,争议案件持续呈现总量高位运行与办理难度加大并存的态势,“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出台《通知》,正值全党开展第二批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之际,把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与践行宗旨、为民服务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协商调解服务供给,促进争议就地就近就便化解,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三是破解基层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履行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职责。但实践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够,乡镇(街道)调解组织缺人员、缺场地、无经费问题较为突出。出台《通知》,有利于推动解决基层调解组织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明确基层调解组织职能职责,更好开展协商调解工作。
王志强:这四类调解组织是当前主要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类型。2021年以来,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联联合通报表扬了两批工作突出的219家基层调解组织,通过以点带面、示范引领,带动提升协商调解工作整体效能。
企业是劳动争议的发生地,也是争议处理的主体。实践证明,争议在企业内部有效化解,成本最小,效果最好。如北京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等企业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搭建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对话平台,营造和谐向上的企业文化,切实筑牢预防化解“第一道防线”。《通知》要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积极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预防预警机制,防止争议隐患转化为争议案件。
乡镇(街道)调解组织是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主渠道。如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等加强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多部门联动办公、联手调处,成效显著。《通知》要求在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调解中心,提升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争议化解能力,方便人民群众在“家门口”解决争议纠纷。
仲裁院是办理争议仲裁案件的专门机构。如一些地区仲裁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探索成立仲裁院调解中心,建成集多元调解、工会维权、法律援助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四川省绵阳市人社局设立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联合调解中心,由仲裁院负责日常工作,由相关部门安排工作人员集中办公,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实质化解。《通知》要求加强仲裁院调解中心建设,切实发挥仲裁院专业优势,为人民群众提供“综合性”“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服务。
商(协)会调解组织贴近企业,是争议预防化解的重要力量。如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商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积极开展咨询服务、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和争议调解,取得良好成效。《通知》提出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进一步发挥商(协)会调解组织重要作用。
王志强:《通知》主要指导四类重点调解组织建设,配置工作人员,明确运行规则,并对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建设做出具体安排。
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知》要求规模以上企业都要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多层次调解工作网络,明确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代表产生方式和主任、调解员任职条件等。同时,针对小微型企业劳动用工机制不完善、内部化解能力弱等特点,提出小微型企业可单独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联合设立调解委员会,还可参加以仲裁院调解中心为指导,以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商(协)会调解组织为支撑,以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
对乡镇(街道)调解中心,《通知》要求人社部门负责牵头推进乡镇(街道)调解中心建设,明确了调解员来源。对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因机构改革发生变化的地区,《通知》要求人社部门加强与承接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部门联系,推动这些部门加强人员配置和后勤保障,做好业务衔接、办案指导等工作。
对仲裁院调解中心,《通知》明确了中心负责人、调解员人选和任职条件,要求提升中心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对商(协)会调解组织,《通知》要求工商联负责推进所属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明确调解组织负责人、调解员人选和任职条件;要求企联负责推进企联(企协)多元调解组织建设。
王志强:《通知》着重发挥各类调解组织特色和优势,从预防、协商、调解等三方面提出政策措施:一是加强预防。《通知》要求调解组织主动做好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其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要突出源头预防;乡镇(街道)调解中心要畅通与辖区内企业和劳动者沟通渠道,提供维权服务;仲裁院调解中心要办理好仲裁院、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做好对辖区内其他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商(协)会调解组织要推动会员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以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用工。二是强化协商。《通知》要求调解组织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争议协商和解机制。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商(协)会调解组织可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协助劳动者申请调解。乡镇(街道)、仲裁院调解中心要推动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建立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及时回应劳动者协商诉求。三是做好调解。《通知》要求加大调解力度,帮助争议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重大矛盾纠纷,要求调解组织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矛盾纠纷疏导化解工作。
王志强:夯实基础保障是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此,《通知》提出了三条要求:一是加强工作保障。推动企业、行业商(协)会等单位支持调解组织建设,要求乡镇(街道)调解中心积极争取所在乡镇(街道)的支持,提供工作场所,配备必要设备,保障工作经费。如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道办事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积极争取街道支持,新建调解场所,充实调解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有效夯实工作基础。另外,《通知》提出,人社部门要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政府购买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服务工作。二是加强规范化建设。要求人社部门会同工商联等单位积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帮助企业提升合规管理水平;要求调解组织建立完善调解员名册制度、调解员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提升调解员政治素养和办案能力,健全完善调解组织与仲裁院、人民法院衔接制度。三是加强智能化建设。为满足人民群众线上维权需求、减少群众跑腿次数、提高调解效率,《通知》要求调解组织积极使用人社、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在线调解平台和其他类型“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认真做好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相关工作,推动协商调解“网上办”“掌上办”。
王志强:贯彻落实好《通知》,要求各地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推动将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政府目标责任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将“完善劳动争议多元调解机制”列入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和平安建设重要考核内容,明确各方职能,夯实属地责任,有效推动争议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此外,《通知》还提出要加强进度跟踪和调研督导,加强宣传和舆情引导,及时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先进事迹,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