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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保司答网民咨询《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相关问题的来信
来信时间:2024-08-30 回复时间:2024-09-04
 赵*晖:人社部发〔20141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第七条关于集体补助是不是政府补贴?请发文机关解释。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上述规定中的“集体补助”不是“政府补贴”。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为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助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政府补贴为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等。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