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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规定
发布日期:2019-07-23                               打印本页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合法、规范、客观、准确的原则,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补充,对行政许可全过程进行记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确保行政许可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条 行政许可承办司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通过制作行政许可文书对行政许可申请的补正、受理、审查、决定、送达进行全过程的文字记录。

  对调查取证、举行听证、专家评审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许可活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条 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对收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审查处理,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记录: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制发《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2),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当场告知的,申请材料应当全部退回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存档。

  经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不补正或补正不全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3)。

  (四)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3)。

  第四条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工作应当制作《核查笔录》(附件4)。

  第五条 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告知书》(附件5),告知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 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应当制发《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附件6)。

  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应当对听证会和专家评审会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并制作《行政许可听证笔录》(附件7)、《专家评审讨论记录》(附件8)等进行文字记录。

  第七条 依法需要延期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应当制作《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附件9)。

  第八条 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应当健全内部审批程序,全过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

  第九条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审查情况,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请部领导同意做出以下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准予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0);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不准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1),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已获许可的申请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发《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发《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3),说明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已获许可的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依法申请延续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发《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4);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发《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5)。

  第十条 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发放或者换发有关许可证。

  行政许可承办司局、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由申请人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附件16)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应当在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听证会和专家评审会的音像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行政许可相对人对行政许可有异议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长期保存相关音像记录资料。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许可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对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记录、记录不规范等问题,督促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全过程记录文书附件16种.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