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函[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工会、妇联: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满足进城务工人员求职就业和企业招聘用人的需要,缓解部分地区就业中存在的结构性短缺问题,按照《关于开展2011年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25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定于2011年2月中旬至4月在全国共同开展“春风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搭建劳务对接平台,帮您尽早实现就业。
二、服务对象
(一)各类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重点是准备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二)各类有招聘用人需求的用人单位,包括家庭服务业用人单位,重点是各地推荐的“用工规范诚信企业”。
三、活动时间
2011年2月15日至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将于2月15日选定一个城市或县区举行全国春风行动启动仪式,各地同时启动当地的春风行动。
四、活动目标
(一)宣传到位。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都能够免费得到“春风卡”等宣传资料,了解春风行动开展时间和服务内容,了解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了解相关政策,知道求职门路,掌握务工常识;有招聘用人需求的企业都能够免费获得当地春风行动活动安排信息,了解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服务项目;各地推荐的“用工规范诚信企业”和“诚信服务机构”都能够在社会上得到广泛宣传。
(二)服务到位。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都能够获得免费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包括就业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提供、创业政策经办、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有组织劳务输出和劳动维权咨询等各项服务;有招聘用人需求的单位都能够通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发布招聘信息,“用工规范诚信企业”都能够优先得到及时的用工推荐服务。
(三)政策到位。正在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都能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得到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农村劳动者都能够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政策;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都能够按规定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组织开展新招录农民工技能培训的企业和吸纳税收优惠政策对象的企业都能够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
(四)维权到位。有进城务工意愿和正在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都能够获得劳动维权信息,包括劳动维权知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有维权需求的进城务工人员都能够获得相应的政策指导、维权支持和法律援助;用工企业都能够获得诚信招聘、合法用工等方面的政策指导,提高企业维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意识。
五、活动重点
(一)以促进转移就业政策措施为重点,大力组织宣传,做到应知尽知。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春风行动服务内容和相关政策的普及宣传,形成较大声势。印制一批“春风卡”,采取进城前送进村送到人,进城中送到车站和码头,进城后送到务工人员聚集地和招聘现场的免费发放方式,让广大农民工尽早了解到务工常识、求职门路、培训信息和相关政策,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远离毒品、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应知尽知。专门针对用工企业组织一批宣传材料,让有招聘用人需求的企业了解春风行动的各项内容措施,了解积极的就业政策,了解诚信招聘和合法用工的规范要求。
(二)以健全基层信息摸查制度为抓手,夯实工作基础,实现动态管理。依托县乡村工作平台,及时掌握有转移就业意愿农村劳动者的求职意向,建立健全县乡村的求职登记制度,为提供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奠定基础。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就业与失业管理,对实现就业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及时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按规定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春风行动的前期、中期和后期全面摸查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资源的就业状况,做到基础台账明、动态数据清、就业状况准,逐步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状况的动态管理。
(三)以拓展畅通转移就业渠道为目标,采取针对措施,提高服务成效。对准备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组织开展“县乡招聘会”、“送岗位下乡”等活动,根据求职登记情况,把合适的岗位信息直接送到村、送到户、送到人。对正在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一站式推荐岗位”、“农民工专场招聘会”等服务活动,帮助劳动者与企业实现供需见面,并现场提供政策咨询和维权指导。对有创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组织其参加一轮免费的创业培训,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四)以完善就业信息服务制度为基础,搭建信息平台,强化对接服务。在确保企业空岗信息及时、准确、有效的前提下,以城市或省为单位建立统一的岗位信息发布制度,为劳动者和企业搭建更加便捷的信息对接平台。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面媒体、移动通讯等手段,广泛发布招聘信息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尽早实现有效对接。在广泛收集发布招聘信息的基础上,强化省际间、城市间的劳务信息对接,开展劳务对接招聘活动,集中组织一批农村劳动者实现劳务输出,帮助和鼓励农村劳动者到家庭服务业就业。
(五)以宣讲就业形势和提供用工指导为切入点,强化对企业的招聘服务。开展企业用工情况摸查,了解企业用工规范情况,收集空岗信息,并免费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积极开展用工推荐。对招聘诚实可信、用工合法规范、职工比较满意的用工单位,作为“用工规范诚信企业”向社会重点推荐和广泛宣传,并优先提供招聘服务。对有招聘用人需求的企业进行就业形势宣讲,指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用工观念,对招工不足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和相关服务,帮助企业合理确定薪酬待遇,合理制定用工计划和岗位培训计划。对吸纳政策对象的企业,要及时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对招收农村劳动者并组织开展职业培训的企业,要落实相关培训补贴政策。要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各类家庭服务机构吸纳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
(六)以推荐诚信机构和打击非法活动为重点,加强清理整顿,维护市场秩序。在对本地区各类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活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继续推荐一批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机构等),授予“诚信服务机构”标牌,鼓励其提供诚信服务,引导进城务工人员到推荐的服务机构求职。联合相关部门继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活动,规范职业中介行为和用人单位招工行为。
六、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调推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联组织要高度重视2011年春风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协调落实活动工作经费和相关政策资金。三个部门要安排专门机构负责活动的规划、部署和实施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2011年春风行动进行统筹管理,与工会、妇联组织间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分工负责的重点工作内容,并对工会、妇联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制定方案,突出重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妇联组织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创新服务模式,落实工作责任,对本地区春风行动进行统一部署,全力推进。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重点发挥县乡服务机构和城市综合性服务场所的作用,做好政策宣传和“春风卡”发放、求职和就业信息摸查和动态管理、就业服务和劳务对接、政策落实等项工作。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将组织开展好春风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关于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3号)要求的重要措施,落实春风行动各项工作安排,切实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并以部《工作简报》形式在春风行动进行中和结束后及时上报有关活动情况和工作做法。
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工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作用,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和外出务工农村劳动者的就业需求,组织订单式、定向式培训,开展劳务对接;组织农村外出务工劳动者普遍加入工会组织,指导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稳定其就业岗位;要发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作用,为农村外出务工遇到困难的劳动者提供生活帮扶和法律维权等服务。
各级妇联组织要在春风行动期间,以女性农村劳动者为主要对象开展“春风送岗位”行动,结合实际、主动作为,深入了解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妇女需求和困难,充分发挥各地妇女创业指导中心、再就业培训基地、信息服务中心、家政服务机构、妇女手工编织合作社等阵地的作用,通过开展政策宣传、技能培训、岗位推介、小额贴息贷款、权益维护等方式,为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就业创业提供有效服务。
(三)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各地要加强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工会和妇联组织的指导,重点要监督检查政策宣传是否广泛、提供服务是否有效、岗位信息是否准确、市场监管是否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将组成联合调研组,对各地开展春风行动情况进行调查和暗访。
(四)分类统计,上报情况。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妇联组织要设专人负责春风行动的相关工作,并结合自身职能,做好本部门的相关统计,汇总上报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工作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会和妇联组织,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工会和妇联于2011年2月15日前分别上报本部门负责春风行动工作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于2011年5月15日前上报本部门开展春风行动情况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1、2、3)。
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联系电话:(010)84208463,84207463
电子信箱:dpes@bilcasa.com
全国总工会
联系电话:(010)68591804,68591807
电子信箱:ldc@acftu.org.cn
全国妇联
联系电话:(010)65103205,65103561
电子信箱:chsh8278@sina.com
附件:1.2011年春风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