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函[2010]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残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11年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0]325号)安排,2011年1月在全国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此次就业援助月活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组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残联共同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送温暖。
二、启动时间
2011年全国就业援助月活动的统一启动时间为1月5日。
三、援助对象
(一)认定为援助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重点是家庭贫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
(三)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其中重点是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家庭贫困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四)本地区确定的其他援助对象。
四、工作目标
(一)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都能够得到登记认定;
(二)辖区内每一位未就业的援助对象都能够得到至少一次职业指导、三次职业介绍服务,其中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个成员在活动期间通过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或灵活就业等方式实现就业;
(三)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政策条件但未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援助对象都能够及时享受到政策;
(四)辖区内每一位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能够进行登记,得到“一对一”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其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等残疾人专项就业扶持政策;
(五)辖区内的居民能够了解到国家和地方的就业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和本次专项活动的开展时间、服务内容,每一位援助对象都能够了解到具体援助内容和相关政策。
五、活动重点
在开展常规性援助的基础上,这次就业援助月活动要突出以下几项重点内容:
(一)以全国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要求为基础,开展全面普查,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动态摸查机制。按照《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和《关于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6号)的要求,在辖区内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各类劳动者的底数,特别是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况和就业需求,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的动态摸查机制,实现对各类劳动者的动态管理。
(二)按照就业援助精细化的要求,健全就业援助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按照《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对就业援助工作精细化、长效化提出的要求,加强就业援助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不断提高援助工作的质量,建立“出现一人,认定一人,扶助一人,稳定一人”的就业援助工作机制,努力使未就业的援助对象获得更具针对性的重点帮助以及时就业,确保已就业的援助对象切实享受政策扶持以稳定就业。
(三)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为抓手,建立完善就业援助工作绩效考核机制。结合2010年5月全国基层就业暨就业援助工作座谈会上对建立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提出的要求,建立起一整套规范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制度,并以此为抓手,逐步探索建立就业援助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对就业援助工作进行综合评估,鼓励先进,带动后进,使就业援助工作有更新的发展。
(四)以个性化服务为基础,切实帮助残疾失业人员就业。在活动期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重点向社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推荐和岗位适配服务,为就业困难的残疾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为有创业意愿的残疾失业人员提供自主创业方面的培训指导。重点帮助应享受政策的残疾人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税收优惠、自谋职业养老保险补贴和医疗保险补贴等政策。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年活动”的通知》(残联[2010]263号)的要求,将培训促进就业年活动与全国就业援助月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城镇残疾人就业和培训状况调查摸底,实名制掌握城镇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就业、失业底数和培训需求,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认定,确定需要就业培训帮扶人员名单,向用人单位收集合适的就业岗位。
六、活动要求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组织要高度重视就业援助月活动,将其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残疾人工作新要求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前协调落实专项活动经费和相关政策资金。结合本地实际,共同研究制定就业援助月活动方案,组织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全面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并及时相互沟通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就业援助月活动为契机,加强对就业政策和活动内容的宣传,加强就业援助的制度化、长效化、精细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就业援助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探索就业援助工作绩效考核机制。
(三)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抽调工作人员下基层,实行分片包干,指导并直接参加街道、社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普查、政策措施宣传和具体援助工作。
(四)各地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提前掌握社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收集合适的就业岗位,以残疾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其中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和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等为重点,向社会用人单位直接推荐,并做好残疾人专项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同时,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以残疾登记失业人员为重点,发挥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作用,开展入户摸查家访,提供“一对一”的专项援助。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联要设专人负责就业援助月活动的相关工作,并结合自身职能,做好本部门的相关统计,汇总上报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工作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残联,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残联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分别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残联,于2011年3月15日前,将就业援助月活动情况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1、2)分别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残联。
附件:1.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情况统计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填报)
2.2011年就业援助月活动情况统计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填报)
3.2011年城镇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调查登记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填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