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函〔201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残联: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12年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22号)安排,于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国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帮助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此次就业援助月活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组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残联共同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帮扶到人、岗位到手、政策到位、服务到家。
二、活动时间
从2011年12月下旬到2012年1月中旬。
三、援助对象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包括:长期失业人员,历年积累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部分与国有企业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森工企业和独立工矿区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残疾登记失业人员,其中重点是残疾大中专毕业生、家庭贫困和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
(三)本地区确定的其他重点援助对象。
四、工作目标
(一)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都能够得到登记认定,并纳入到当地就业信息监测制度,实现实名制的登记管理和援助服务。
(二)辖区内每一位未就业的援助对象都能够得到至少1次职业指导、3次职业介绍服务;零就业家庭中至少1个登记失业人员在活动期间实现就业。
(三)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政策条件但未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援助对象都能够及时享受到政策。
(四)辖区内每一位有就业能力、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能够进行登记,得到“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其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够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养老保险补贴政策等残疾人专项就业扶持政策。
(五)辖区内的居民能够了解到国家和地方的就业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和本次专项活动的开展时间、服务内容,每一位援助对象都能够了解到具体援助内容和相关政策。
五、活动要求
(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联组织要高度重视就业援助月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提前协调落实专项活动所需经费和相关政策资金,组织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全面开展就业援助月活动,并及时相互沟通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在2012年元旦前,深入基层摸查援助对象面临的实际困难,紧紧围绕他们的就业需求,制定针对性的具体帮扶方案,以全面实施服务承诺制度为抓手,创新活动方式,强化服务措施,突出援助成效,切实帮助一批就业援助对象实现就业、稳定就业。
(三)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援助月活动与本地区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组织县(含)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员到基层参加援助月活动,与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工作人员一道,组成援助小组,实行分片包干,共同开展情况摸查、政策宣传和具体援助工作。
(四)各地残联要组织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深入残疾人家庭,与残疾人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面对面”的结对帮扶活动,宣传就业政策法规,了解残疾人就业和培训意向,提供用人单位用工需求信息,落实各项就业帮扶措施。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将就业援助月活动中新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录入残疾人培训实名制统计管理系统。
(五)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残联组织要设专人负责就业援助月活动的相关工作,并结合自身职能,做好本部门的相关统计,汇总上报本部门、本系统的有关工作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残联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就业援助月活动情况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1、2)分别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国残联。
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电子邮箱:dpes@bilcasa.com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电子邮箱:lizhe@cdpf.org.cn,zhaotai@cdpf.org.cn
附件: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