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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1                               打印本页
                                              人社厅函﹝2018﹞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全国示范基地)的动态管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继续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示范基地复评和第四批全国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示范基地复评

  (一)复评对象

  我部确定的全国示范基地(名单见附件1)。

  (二)复评内容

  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复评对象开展工作情况:

  1.基本情况。包括运营主体资质、基础硬件条件、完善制度建设和提供专业服务等情况。

  2.落实政策情况。包括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接,落实政府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等情况。

  3.运营绩效情况。包括引入创业实体、创造就业岗位、孵化成效和孵化场所利用等情况。

  4.发挥示范作用情况。包括引领服务模式创新、服务水平提升、特色服务项目打造、创业服务行业交流和创业典型培育等情况。

  5.其他情况。包括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等情况。

  (三)复评程序

  1.自主申报。由决定接受复评的全国示范基地于2018年7月1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报《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表》(附件2)。

  2.省级评估。由复评对象所在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复评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3),于2018年7月31日前,将评估报告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表》报我部就业促进司。

  3.部级评估。由我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责组织行业专家具体实施。根据复评对象申报内容、省级评估报告及现场抽查结果,将复评对象区分为A、B、C和未通过四类。复评结果为A、B、C类的,继续保留其全国示范基地名号。自动放弃参加复评和复评结果为未通过的,取消其全国示范基地名号。

  (四)复评工作要求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省级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要指导复评对象全面准确、如实详尽自主申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复评资格。

  二、第四批全国示范基地推荐

  (一)基本条件

  1.由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运营时间3年以上。

  2.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近3年,孵化场所利用率每年均不低于90%,在孵创业实体每年均不少于30户,在孵创业实体提供的就业岗位每年均不少于300个。

  3.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自基地运营以来,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95%。

  4.已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发展前景良好,对全国具有示范性。

  (二)推荐认定程序

  1.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照上述基本条件进行筛选并择优推荐;

  2.我部根据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组织开展全国示范基地的审核、公示、确定和授牌工作。

  (三)推荐材料要求

  1.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函;

  2.《第四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3.推荐的全国示范基地照片及视频短片。

  (四)推荐工作要求

  1.推荐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筛选、公开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凡具备条件的省份均可择优推荐,每个省份的推荐名额不超过2个。不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不推荐。

  2.推荐材料于2018年7月31日前邮寄至我部就业促进司。

  

    附件:1.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

        2.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申报表

        3.省级评估报告提纲

        4.第四批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61

·附件1-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