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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4                               打印本页

人社厅函〔2018〕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和及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时间

    2018年7月2日至8月3日。

    二、专项检查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

    三、专项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时、休息休假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各地要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本地实际灵活组织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改进执法方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地要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作用,方便劳动者维权,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执法检查力量,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在建工程项目及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大对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和联合惩戒。按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对存在拖欠工资违法行为并达到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条件的,要及时纳入“黑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

)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要对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部劳动监察局。

 

附件: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