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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出台
发布日期:2024-12-17                               打印本页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印发《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质量管理、服务质效、队伍建设、服务安全等4个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在加强质量管理方面,《意见》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纳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紧密型医联体统一管理,推动按照病情需要和资源分布双向转诊,促进医疗服务有序衔接。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分别符合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的建筑和消防等要求,实行分区管理。医养结合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服务管理制度。
  在提升服务质效方面,《意见》提出,推广团队服务,围绕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建立由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康复治疗人员、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健康管理师、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等组成的服务团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综合连续的健康服务。加大医保支持力度,支持将医养结合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支持各地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延伸服务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和农村幸福院,为失能(含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推进“互联网+医养结合”,支持医养结合机构与有关医疗机构合作,开展远程诊疗、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指导等服务。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优势,开展中医养生保健、营养指导、药膳食疗等活动,推广太极拳、八段锦等传统体育运动,培养健康生活方式。
  在强化队伍建设方面,《意见》强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相关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在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方面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引导医疗、护理、医养照护与管理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就业,支持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工作。各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
  在保障服务安全方面,《意见》要求,医养结合机构要健全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各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分别对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进行行业监管,纳入行业监督抽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