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
(二)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四)组织制定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的政策,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人才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全国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作。
(五)统筹负责拟订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区域人才开发合作工作,指导各地建立完善区域人才交流合作机制。
(七)拟订人员调配政策(不含公务员)并组织实施,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
(八)承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从京外调配人员(不含公务员)等事宜。
(九)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