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骨干技工院校办学能力水平,定于11月中旬在北京举办2024年骨干技工院校校长高级研修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研修内容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发展重要论述及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传达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学习领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解读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技工教育、加强技工院校安全管理等相关政策措施;介绍技工院校工学一体化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技工院校教材建设政策;交流技工院校管理经验,开展现场教学。
二、时间地点
时间:11月17—22日,17日下午17时前报到,22日下午返程。
地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里5号,以下简称事业中心)。
三、参加人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骨干技工院校主要负责同志。主要推荐近两年内到技工院校工作的新任书记、校长,原则上不推荐曾参加过高级研修活动的书记、校长。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业能力建设处(技工院校管理处)或技工教育教研室1名负责技工院校工作的同志(各省份限1人,不可调剂使用),主要推荐近两年内从事技工院校管理工作的新任处级干部。
四、有关事宜
(一)报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选派参训人员,统一填写报名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11月10日前报至事业中心,并将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二)研修要求。研修期间要认真学习,结合工作实际深入思考。每位学员围绕“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撰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论文或心得体会,研修活动结束前提交。
(三)研修费用。参加研修人员培训费、资料费、食宿费用由我部承担,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四)其他。培训班实行封闭式管理,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须由所属省级人社部门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以下简称职业能力司)申请批准。
五、联系方式
1.事业中心
联系人:赵思涵、韩忠安、李 林
电 话:(010)84633924、84632937、84639246(传真)
手 机:13070194840、13801228835
2.职业能力司
联系人:张俊华、 王 珺
电 话:(010)84208452、8420745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