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等相关规定,近期我部将组织对35家机构的62个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开展资格延续认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资格延续申请准备,如实完整填报申请材料(样式见附件),并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提交。除有特殊要求外,填报数据时间段从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情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将直接影响资格延续认定结果。
二、我部将依规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开展此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认定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机构申请材料、市场评价情况、现场检查情况、日常监管情况等,提出评审意见。我部按程序审定评审意见后,将分别对申请机构作出延续资格、限制业务范围或暂停开展新业务、不予延续资格等决定。
(一)机构符合规定条件、依规开展业务,且年金业务有稳定发展的,将允许资格延续。综合评价处于行业尾部水平的,将视情况严重程度,采取监管谈话、风险警示、限期整改、限制业务范围或暂停开展新业务等措施。
被限制业务范围或被暂停开展新业务的机构,应按照要求提交整改报告;限制期或暂停期结束时,将根据整改验收情况再行确定是否恢复开展业务。
(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延续相关管理资格。
1.未按时提交或主动不提交申请材料的;
2.申请材料重要内容有瞒报、虚报或漏报等情形的;
3.年金管理服务难以适应市场要求,有关监管部门给予负面评价,且影响到年金管理业务发展或基金安全的;
4.近三年有3次以上违法违规处罚记录或者1次以上经责令改正而未改正行为,且造成年金基金财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不予延续资格的机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三、按照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本次资格延续认定仅需提交一份纸质原件申请材料,同时通过U盘提交PDF盖章扫描件和WORD版电子文档。每份申请报告应控制在40页A4纸以内,封面、封底及正文都使用普通白色复印纸。同一管理机构不同资格的申请材料应分别报送。
四、为保证资格延续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申请机构需指定1名经办人专门负责联系事宜。经办人在提交申请材料时,需出示所在单位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等文件原件,同时提供相应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受理时间地点
受理时间:2024年8月26日—27日
9:00—11:30,14:00—16:30
受理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西侧办公室)
受理联系电话:010-84209118
六、咨询方式
联系人:原 博、付圣然
电 话:010-84209308 84207575
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认定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并承诺自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相关结果在我部官网www.bilcasa.com上同步公告。如发现申请机构、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明显有失公允、隐瞒包庇或违纪违规等行为,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机关纪委实名举报。
监督投诉方式: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样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4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